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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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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02日xx日報記者000
訴訟實務認定要捉姦在床才可判定為通姦罪,但訴訟實務上不是這樣,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說:「抓到通姦男女正在性交並拍照存證並不簡單,因此檢察官會依據其他佐證斷定是不是通姦,諸如床上有雙方體毛,或保險套、衛生紙、棉被、內褲沾有精液,皆為通姦証據。」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長陳恆寬宣稱,若沒抓到雙方在同一個房間內進行性行為,但通姦男女已生下孩子,或在雙方日記、電話錄音、手機簡訊、書信中查到提及雙方交歡的鹹濕對話,或有可作證的目擊證人,都可當作通姦証據。 林錦村補充說,就算無體毛、精液、書信等証據,還有一種特殊情形的証據也能斷定為通姦。
實際案例:
經過立達徵信社的跟監,發現通姦雙方的內衣褲一起晾在屋內,法官據此將雙方依通姦罪各判刑五個月。
台北地檢署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說,曾有通姦雙方被捉姦時在同一個房間內,但衣著完整,也沒找到沾了精液的物品或其他証據,且雙方一致否認通姦,當員警做完筆錄將移送地檢署開庭時,檢察官訴求採驗女方下體檢體,化驗有無男方精液,女方一聽要採檢體,當庭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