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孩子的監護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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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與配偶失和的客戶,最常問的問題之一,就是夫妻分居,孩子的監護權怎麼辦?其實,從一國的法律,就能看出立法者的心思,所以立法者認為夫妻離婚以後才會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的問題,從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就可以看的出來。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這就是在規範夫妻離婚以後孩子監護權歸屬的問題。然而,有些夫妻雖然感情不和、相處不睦,就算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形同陌路,但在礙於法律規定或是離婚協議喬不攏的情況下,沒有辦離婚登記,協議分居往往成了大部分人的最終選擇。也因此,孩子常被要求選邊站,看是要和爸爸住,還是和媽媽住……而這樣的情況說穿了,其實和離婚並無二異,差別只在兩人間是否還有著形式上的配偶關係而已。有鑑於此,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讓並未離婚且分居已滿六個月以上的夫妻,可以共同協議或是聲請由法官裁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問題,在孩子的教養及成長環境上可以更加完善。此處附上民法關於法官酌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應該注意的相關法律規定事項: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立達徵信社從業十二年來,與專業合法的律師事務所合作,為客戶提供相關轉介與諮詢,並以一顆熱誠的心與絕對的專業為客戶完成委託,不僅贏得客戶之間的好名聲,更是徵信業界中唯一有正面新聞的優良徵信社!您是否還有疑問呢?歡迎隨時來電洽詢:0800-250-555,我們將有專人24小時全天候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