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甚麼情況下,可以訴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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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結婚同樣都是人生中的大事,但與結婚的手續相比,離婚所需的流程與要件就更為繁瑣了,即使是兩方自願的情況下也都需要各自的離婚證人,而若是遇上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必須走上法律途徑解決則更顯麻煩。
而目前在台灣可以離婚的方式,依照《民法》規定有三種離婚方式:分別為兩願離婚、調解與和解離婚、訴訟離婚,以下將重點整理這三種離婚的方式。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也稱作協議離婚,此方式只有在夫妻兩人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才能使用;若要辦理,夫妻各自都必須簽訂離婚協議書,並且附上兩位離婚證人的簽名,在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親自登記之後才算生效;而必須注意的是,若是只有簽署離婚協議書卻沒有到事務所辦理,離婚則是無效的。

法院調解與和解離婚「法院調解與和解離婚」法案在民國98年起開始施行,公布未來只要是經過法院和解與調解成立,即視同雙方離婚生效,此管道不需要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只要在得到法院的公文後,其中一方憑法院文件單獨辦理即可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又稱為判決離婚,此方法為經由法院認定:夫妻雙方無法再繼續維持婚姻後,判決兩人離婚的法律管道。但訴訟離婚也是程序最繁瑣而耗時的,因其需要符合現行規定的"重大原因"後,才得以單方面請求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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