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分居超過幾年就算離婚」的規定嗎

真的「分居超過幾年就算離婚」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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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會聽到一些客戶問「現在台灣法律是不是分居超過幾年就可以離婚呢?」
一開始我們還覺得怎麼會有這樣的說法,還跑去蒐集資料,深恐自己遺漏了甚麼「離婚方式」,搜尋之後,大概知道諮詢者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問法。

首先,民法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之但書。
此外,民法1052條也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加上婦女團體(如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協會)提出了「分居制度」,也因此產生了上述「分居多久就可以離婚」的說法。

依照婦女團體的構想,「協商分居制度」是照著以下方式運作:
「事實分居一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滿三年可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有權力駁回。分居滿五年可直接離婚」。不過檢視目前的台灣法律,除了民法1052條之但書帶有「婚姻破綻主義」的味道外,並無分居多久就可以離婚的規定。所以在法案真正通過前,民眾還是依賴「協議離婚」、「判決離婚」、「調(和)解離婚」這幾種方式。

如果循上述方式未果,一般民眾要不是尋求親友的協助,就是只能尋求徵信社的幫忙。而這也是坊間徵信社很多「設計離婚」、「外遇蒐證」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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