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最後步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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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了離婚協議書,但對方不願意一起到戶政機關去共同辦理離婚登記 。」
這是以往很多民眾在離婚時碰到的問題,有可能是協議離婚時的氣氛尚算平和,氣氛的渲染讓雙方點頭答應,但到了戶政事務所…現實的殘酷忽然讓人清醒,所以不願意在最後一個步驟簽字。
也可能是協議條件沒談好,走到戶政事務所其中一方才發現「條件跟之前想得不太一樣」。因此拒簽。不願意共同辦理離婚登記
問題來了,面對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有解套的方式嗎?
依照中華民國目前的法律,大致有以下方式:
1.改走訴請離婚路線,依照民法1052條的規定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訴訟涉及舉證、訴訟策略,同時也須勞心勞力,且不見得告了就會贏,所以如果走到這一步就要有耗時費日的心理準備了。
2.訴請離婚過程中一定會經「家事調解員」的調解,如雙方都願意放下,調解結果視同民事確定判決,也就是說不用再擔心某一方不肯簽字了!!
3.和解離婚-經法庭法官的勸說,一經筆錄視同民事確定判決,同樣不用擔心某一方不簽字。
4.如訴請離婚,但民法1052條前十項都無符合項目,就只能從但書「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著手,但依照目前實務情況來看,法官是以個案情況判斷,而不是「分居幾年」做判斷。所以坊間「分居超過幾年就能離婚」之說,純屬子虛烏有,在立法通過前,都是沒有保障且讓人質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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