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之後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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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其中規定事由之一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做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就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此內。

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了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

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做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書面證明,子女、鄰居與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要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所認定了,認定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的挽回,以導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 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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