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婚姻要如何辦理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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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籍配偶辦理兩願離婚或者判決離婚。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欲離婚,要辦理可分為在台灣辦理或者大陸辦理,其情況如下:

1.兩願離婚:當事人若是都在台灣,則是寫好了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了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完成,若一方還是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該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議書以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者民間公證處,辦理宣誓的認證,由大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就即可。

2.判決離婚: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所提起離婚訴訟,(參考前述判決離婚),判決確定之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大陸一方,欲回大陸做辦理,應該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認證之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之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大陸辦理:

1.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且取得(離婚證)。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過台灣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所離婚登記,即可完成一切手續。

2.判決離婚:雙方當事人皆得向大陸籍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大陸婚姻法關於離婚之部份,相關規定:大陸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准予離婚。雙方須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之時,發給離婚證。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由我法院裁定認可。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之案件,應當進行作調解;如感情確訂已破裂,應該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位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之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應該准予離婚。

待大陸人民法院判決之時,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到台灣,經海基會認證之後,持向我國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請認可之裁定,經過確定後,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即可。

3.調解離婚:經過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持該民事調解書已及送達證書(或調解生效成立證明書)經過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經過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籍配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的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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