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擬定離婚協議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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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方式,根據現行之民法,離婚的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和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會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也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就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方式結束婚姻。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該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的證人之簽名並且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那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要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沒規定;為了避免離婚之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之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之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問題,再和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

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位子女監護權或者財產分配問題而無法達成協議,而遲遲就不肯離婚。其實,您可以去做婚姻協商;或者雙方先去辦裡離婚,再來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訴訟,法官也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離婚協議書通常約定的內容有:
1.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2.子女生活費用誰來支付
3.協議探視子女的時間
4.夫妻財產的分配
5.債務的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
6.請求對方付贍養費 + 子女撫養費 (或是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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