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不肯簽字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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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 有某些月份的統計結果甚至出現:離婚率高於結婚率的社會現象。而並非每樁離婚案件都和諧順利, 不論是判決離婚還是兩願離婚, 都有可能會發生另一方不願意簽字的情況, 而此時又應該採取什麼方法解決呢?
一般來說, 協議離婚是必須兩人都同意的情況下, 才能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當發生重大事件而另一方卻不願簽字, 這時候就只能採判決離婚的途徑了。

戶籍法規定,仍須辦理登記
照常規來走的話, 即使法院已判決離婚,但依照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當事人仍應於判決確定後30日內,攜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等所需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但因為已經有了法院的判決確定, 此時只需要其中一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了, 而不需要兩位當事人都到場。

未依期限辦理登記,會被處罰鍰
目前的戶籍法規明定:如果無正當理由, 在法規限制的期限內沒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申請者, 會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在勸導催告之後依然沒有申請者, 將會罰新台幣九百元罰緩。
簡而言之, 如果超過30日而未辦理登記者, 戶政事務所可處三百元到9九百元的罰金;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經過法院判決的離婚, 若已多次催促仍然不申請者, 戶政事務所可以因催告無效而直接登記為離婚事實。

以上是當婚姻契約中, 某一方不願簽字所能採取的相關途徑, 如果還有任何關於離婚的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諮詢, 歡迎隨時洽詢立達徵信社, 我們將有專業的法律諮詢人員替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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