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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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定之後,得進行離婚登記,這樣才算完成離婚的程序。
離婚登記手續
申請人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登記必備文書: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如果有任何需要協助與諮詢,都歡迎撥打我們24小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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