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緩和到激烈,協議離婚以及判決離婚

感情的終點,讓一個家庭面臨即將分崩離析的命運,步向離婚似乎是既定的命運了。雙方如何運用智慧跟手腕結束婚姻關係,就成為接下來的重點。立達徵信社,以下教各位需要的朋友「如何離婚」。

◎回頭審思離婚的必要-沒錯,立達徵信社就是婆婆媽媽,到這個階段還是忍不住苦口婆心起來。別忘了結婚的初心。以及自己對於婚姻的期許,同時別忘了自問…自己有沒有為婚姻付出甚麼呢?

同時也別淨挑著對方的毛病,換位思考一下對方做了甚麼樣的犧牲。當雙方都有意願共同經營一個家時,離不離婚自然就是假議題了。

◎衡量一下雙方目前的距離,如果彼此還能溝通,也同時嘗試最大的誠意跟努力。那「協議離婚」或許就是現階段最好用的離婚方式了。

別忘了請兩位離婚證人到場,以及擬定詳細的離婚協議書,網路上都有免費範本可以下載。不過別忘了在孩子、財產方面多思考一些。離婚後才起爭議就麻煩了。

◎如果雙方勢如水火,恐怕協議離婚這條路就沒辦法走了。這時候只能另尋他途,走調解離婚、判決離婚的方式了。如果是調解離婚,就要接受第三方的調解專人在旁輔助,聆聽雙方的需求。也避免甚麼事都搬到法院上講,對於雙方的感情,恐怕破壞會大於複合呢!!

除了調解、和解外,如果雙方婚姻發生嚴重的問題,符合民法1052條的規定,這時候就要訴請離婚,只是在法院上雙方互相舉證詰問,絕對會讓彼此已經惡化的感情雪上加霜。法官認不認可這樣證據亦是問題,總而言之是有很多變數跟風險,以離婚的角度而言判決離婚並非上策。

從緩和到激烈,協議離婚以及判決離婚

離婚關鍵在協議、成功離婚在舉證,從婚姻核心考量問題

我們夫妻「不合」,是否可以離婚呢?常見的離婚爭議….也是幾乎不可能離婚成功的理由…為什麼這樣說呢?婚姻應該是雙方自己的私事吧?法官為什麼不能行行好讓彼此自由呢?

這就是因為…民眾認為的離婚理由,跟法官認可的不同,關鍵就在於「證據」。法官每個月審理的家庭紛爭都是新的挑戰,如果不舉證據,誰知道對方是否真的外遇、家暴或是不照顧家庭呢?正因如此,雙方更需舉出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的遭遇。

除了民法1052條的十項規定之外,目前立法院有一個草案正待通過…就是分居三年以上,會被視作「婚姻已無實質感情」,雙方可因此訴離。對於不少沒有致命問題卻長年沒有接觸的怨偶而言,不失為一解脫方式。只是法條是否能順利通過,或是之後會有甚麼變數…立達徵信社就不得而知了呢!!

其實…以我們處理那麼多的婚姻案件而言,離婚的「技巧」或「知識」都是次要的,與其知道「如何離婚」,不如回過頭來想想婚姻為何會變成如今的境地。是那邊做錯了嗎?還是雙方真的不適合?從根本處了解問題核心,或許會比贍養費要爭幾趴、孩子歸誰的爭執更加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