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之申請

證據保全之申請

在訴訟的進行中,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的有無,刑事訴訟就採取「證據裁判主義」,犯罪事實必須要依照證據來認定,沒有證據則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如果只有證人可以證明對方犯罪,是沒有辦法讓其伏法的。

因此,證據的重要性可見一斑,蒐集證據並非難事,但是證據的保全卻困難重重,因為犯罪者可能會覬覦那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想要毀屍滅跡者自然不在話下。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提到:「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也就是說,如果當你對於證據有安全上的疑慮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證據保全之聲請,證據保全之聲請如果在起訴後,必須向受訴的法院聲請,而如果在起訴之前,則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如果在起訴後遇到了急迫的情形時,也可以改向地方法院提起證據保全之聲請。

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0條,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聲請了證據保全之後,在調查證據當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另外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提到了證據保全相關的法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也是為了防止證據遭到湮滅,於是必須向檢察官提出證據保全之聲請,至於聲請書的內容則與民事差不多。

而在刑事方面之證據保全於偵查中,會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則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