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裝GPS監控市長獲不起訴

偷裝GPS監控市長獲不起訴

北縣中和市民代表會代表呂禮旺,涉嫌僱用徵信社在市長邱垂益座車裝衛星定位器(GPS),被控妨害秘密,但檢方認為GPS裝在車外無法竊錄車內對話,行車路線並非私密活動,因此以不違法對呂不起訴處分。台灣人權協會執行委員吳佳臻痛批:「這跟在人身上裝電子腳鐐有何不同,竟不起訴?」律師也認為,此舉已構成「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違法要件,應起訴。

板橋地檢署調查,代表會前主席呂禮旺懷疑邱垂益暗中運作罷免他的主席職位,今年四月冒名「高天賜」,僱國華徵信社調查邱有無婚外情。徵信社派人潛入中和市公所地下停車場,在市長座車偷裝GPS,今年八月被發現。

警方追蹤GPS,在國華徵信社找到接收GPS訊號的手機。呂辯稱,僅委託國華調查親人是否有外遇,不知國華裝GPS。檢方調查後認為全案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對呂禮旺、國華徵信社人員均處分不起訴,而呂冒名簽約觸犯偽造文書罪,因願捐二十萬元給慈善團體,獲檢方緩起訴一年。

本案引爆是否任意在他人車輛裝GPS不犯法?檢方解釋,狗仔隊尾隨藝人或官員車輛跟拍,狗仔就像定位器,沒有刑責。但律師林敏澤指出,這種行為已構成《刑法》妨害秘密條文「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的違法要件,「不起訴的結果讓人難以接受!」

律師廖修譽也認為,這是侵犯隱私權與憲法保障的行動遷徙自由。律師李傳侯及余文恭則支持檢方看法,從《刑法》妨害秘密條文原意解釋,被告只掌握到車子行蹤,無法得知被害人非公開活動的內容,不構成該罪嫌。

立達點評

《刑法》第315條第一項提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而此事件中,法官認定加裝在車外的GPS並非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及言論,於是採不起訴處分。實務上不同的法官有不同見解,因此並非在車外加裝GPS都能逃過司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