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大考驗,犯罪剖繪四項功用受檢視

刑事調查的過程,篳路藍縷,從最早求諸鬼神、到進一步使用邏輯、推理的方式判斷真相為何。而從近代開始,刑案調查走向數據化、專業化,像是依然保留的錄口供、留指印,以及幾乎成為鐵證(儘管還是有出錯可能)的DNA鑑定。上述幾種方次的證據能力或許都稱不上100%,但在目前成體系的司法機構都是被認同的。
犯罪剖繪證據能力夠嗎?他是否可以成為上得了司法檯面的技術?儘管在台灣這類型話題還偏向學術,但在國外,這一類的討論早已行之有年,贊成與否雙方都有話要說,攻防激烈呢!!
如果不講刑法上嚴格定義的「證據能力」,犯罪剖繪本身帶來的效果無庸置疑,FBI培訓出的側寫專員可在幾個部分發揮剖繪能力。
1.在案件發生時,依照現有資料提供剖繪資料,縮限警方辦案範圍,能更快逮到犯人
2.依照剖繪累積的資料庫劃分出”模式”,甚至能夠在犯罪前事先預防。
3.依照剖繪資料判斷犯人究竟是「精神異常」,還是為了逃罪下的狡辯之詞。
4.剖繪能探知極端特異的犯人,提高司法機構對這類犯人的理解程度,並進一步提出檢討辦法。
上述四項,1是偵查過程,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2則是司法努力的目標,4是學術研究資料,同樣沒牽涉到證據能力,頂多是學界對這項技術接不接受的問題。但3...問題就複雜了。
這也是徵信社不用面對,但調查機構只要使用犯罪剖繪就一定得注意的地方。

犯罪剖繪證據能力

任何檢驗技術都必須面對的考驗,法庭上的證據能力門檻

其實,不只是犯罪剖繪證據能力遭質疑,任何一項新的能力進入司法體系時,都必須反覆經過驗證,畢竟罪與罰難為,真相探求本就艱辛,萬一鑑定與辦案手法出問題,那不只是一件兩件案子,而是過往用此方式的案子都必須回頭檢視。訴訟經濟不提,構陷無辜者入罪豈不糟了?
目前大名鼎鼎的李昌鈺探長,當初在做鑑定時也遭遇了許多的挑戰,無論是擔任辯護方的專家出庭,或是協助警方調查,難不但難在現場調度與研究室勘驗,在法庭上如何解釋、如何說服陪審團「我的專業不是我自己說的算」,這都需要花費長久的時間建立。
但是血跡可以記錄、DNA可以採集。但犯罪剖繪吃虧的地方也在於此,使這門技術體系化的約翰‧道格拉斯自己也在書中坦承「犯罪剖繪沒辦法有固定公式」,儘管有一些基礎的分類可以推測,但每位連續殺人犯的心裡都相當畸形,非常理所能參透。一個秩序型的智慧型犯人也可能做下混亂的舉止,畢竟殺人本來就是一個不合理的事情。
目前對犯罪剖繪證據能力質疑點,就在於犯罪剖繪判斷「會不會再犯」,犯罪剖繪可能以連續殺人犯過去的犯案數值,加上整理資料後的主觀想法判斷。但這樣的方式科學嗎?可以經過反覆考驗嗎?
當然,傳統精神鑑定的方式也並非萬無一失,不少看似精神異常的犯人其實都是「投其所好」,講出這些鑑定者想聽的內容。如美國有一位連續殺人犯被抓後牽拖於自己身上的良性腫瘤,或是假稱有一位養了3000歲的狗。但在專業的FBI犯罪剖繪師眼裡,根本是無稽之談,在訪談時也直接回應「得了吧~~我知道跟那隻狗沒關係。」犯人知道來者不是易與之輩,也只好乖乖認帳。
換言之,犯人究竟是不是真悔改,本來就是目前還爭執不休的問題。贊成者認為犯罪剖繪提供更實際的幫助;反對者認為這門技術根本稱不上科學。各有說法。
犯罪剖繪證據能力之爭…立達徵信社認為短時間應該不會結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