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會有繼承權?應該繼分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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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順序如下:
配偶當然是繼承人,所以並不屬於繼承的順序所規範。
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被繼承人之子女)
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並不得為媳婦或者女婿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

應繼分要如何計算?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其應繼分與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之時,其應繼分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平均繼承。
二、與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父母同為繼承之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三、與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之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不管兄弟姊妹有多少人,兄弟姐妹有多少人,只能共同繼承遺產之二分之一。
四、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之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祖父母只能共同繼承遺產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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