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累14年 名醫無罪卻因此家毀妻離

訴訟累14年 名醫無罪卻因此家毀妻離

司法院為何要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呢?老鄭是一位專攻心臟外科之名醫,民國八十三年其間,被病人家屬一狀告到了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老鄭犯業務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第一審法院判決老鄭為有罪,但是老鄭自認是冤枉的,相信司法可以還他清白,所以聘請律師來幫他打官司;峰迴路轉,第二審法院判決老鄭為無罪,還他清白,他很高興!

沒想到檢察官竟又提起了第三審上訴,從此陷入沒完沒了上下上下的訴訟漩渦之中,一次又一次的更審,一直到了第四次更審,共有十五位法官都判決老鄭無罪;但是檢察官就是不放手,依舊提起了第三審上訴。最後在九十七年間,最高法院終於駁回了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前後十四年,老鄭傾家蕩產,診所也收了,妻子也跑了,什麼都沒有了,剩下一份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之判決,還了他清白,但是又有何用?

難道二審九個以上的法官無罪判決,抵不上一審一位法官有罪判決嗎?官司為什麼不能速速的確定呢?老鄭提起他打了十四年的官司,不禁老淚縱橫:「十多位法官都判了我無罪,為什麼檢察官還要上訴呢?一定要判我死刑才要放手嗎?」

司法院為解決這類的問題,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支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之判決,或其所為無罪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之最高法院。」陳慈幸副教授認為,這樣就可以解決老鄭和其他四十一人的問題,還可以解決一、二審都判決於無罪的情形,司法院的速審法既然可以解決這麼多人問題,保障人民的速審權,應該就快快讓它通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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