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對象也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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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徵信保障婦女的結婚對象之權益
結婚對象有下列之限制:須非近親之關係:依法下列親屬之間不可結婚:直系血親以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但是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以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於此限。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而輩分不同者。

前項近親結婚的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以及直系姻親結婚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之後,適用之。﹝第983條﹞
須無監護的關係:監護人和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之中,不可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第984條﹞

須非重婚或者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即一人同時間之內只可有一配偶。﹝第985條﹞
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方者,不得結婚:因位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籍人士有事實足以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軍人婚姻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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