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應該有哪些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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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需要準備的要件與流程:
二個以上的證人
必須有兩位具有行為能力、且在場親自見聞並願為其作證的證人。但證人必須是成年人或已結婚的未成年人;過往習俗上的「主婚人」通常是男女雙方的父母,但此主婚人並非法律上必要存在的角色,不論有沒有主婚人都不影響婚姻的正當法律效力。

2. 公開的儀式
所謂"公開的儀式"是指不特定的人共同見證的狀態,所謂「儀式」只要足夠表明結婚的意思與行為即可,並無固定的儀式。

辦理結婚登記,卻沒有公開儀式的婚姻是否成立?
民國97年5月23日起的婚姻制度— 登記結婚
1.因為台灣舊有的習俗向來是「公開儀式結婚」,而此婚姻儀式因沒有一貫的法律流程與書面確定、更常常沒有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而出現許多弊病,例如悔婚、重婚、婚姻糾紛等社會案件。為了使風氣習俗與法律規範趨於一致,民法修正為「結婚必須以書面簽訂,附有結婚人雙方各自證人的簽名,再由當事人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後才算婚姻生效」。此修法於民國97年5月起正式實施。

2.所謂登記結婚制度是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可以不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但是必須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才擁有法律上的婚姻及配偶關係;按照修訂後的"登記結婚"制度,需要事先自行準備書面的結婚證書,而證書上除了結婚的兩位當事者外,還需要兩位結婚證人在場簽字;結婚證書備妥後再由結婚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而登記日便是結婚的「正式生效日」。

辦理公證結婚應備的文件
1 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 未成年人結婚,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4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應攜帶護照或僑居地身分證件及未婚身分證明書。

辦理公證結婚流程
首先填寫公證請求書, 並向法院購買專用的結婚必要文件, 而公證結婚的當天, 結婚人雙方、證人都應該攜帶身分證到場;而參加結婚的賓客應穿著整齊服裝,新郎新娘是否穿禮服皆可。
結婚儀式會在法院專用結婚禮堂舉行,結婚典禮結束後, 法院會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以及提供申報戶籍婚姻登記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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