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需要證據,利用權勢性交與略誘

林奕含事件,到底要視作禁忌的「師生戀」,還是狼師的「略誘與性侵」呢?這都要從刑法的法條,以及實際證據去作分析。
通曉刑法的朋友都了解,刑法上沒有「誘姦罪」。如果是合意性交就是合意性交、強姦就是強姦,沒有所謂的誘姦。但如果是有權勢者利用自身的條件來引誘女學生或晚輩呢?
刑法上有所謂的「利用權勢性交」以及「略誘」,
前者是刑法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者則為刑法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陳星和林奕含的關係,能用在哪一條呢?
老實說…立達徵信社也不知道,因為最重要的「證據」,我們並沒有看到,如果是未成年時性交,當然能以相關法條來辦。如果陳星讓林奕含脫離家庭,則當屬略誘罪處;如果是利用教育環境下的教師身分性交,則能以權勢性交處理。但是…如果最重要的證據付之闕如,台灣是無罪推論的國家,總不能屈打成招或是構陷入罪吧?

略誘與性侵

一線之隔,關於性侵與誘姦

師生戀、性侵、誘姦,常常是一線之隔,關鍵就在於性行為過程中的「性同意權」。在性行為上(特別是女性而言),常常在「拒絕」上會被男性曲解,如「不」被解讀成「不要停」,或是「沉默」就是「默許」。但是「半推半就」常常帶給對方很大的傷害,也讓法院審理上有著證據判斷的問題。實務上也確實有情侶性交時是兩情相悅,結果因為感情生變,某一方一轉而為告對方「性侵」。所以…「證據」就變得很重要了。這也是警調辦案的關鍵因素…沒有證據,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啊!!市面上不少徵信社同行被請去蒐證,也都是為了後續的法庭告訴。誰說得有理,就兩造都把證據呈上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