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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承諾不再通姦,女子違約賠償20萬元

(發佈時間:2021-04-28 17:05:46)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

 彰化一名年約40歲的楊姓已婚女子,與一名已婚男子通姦,遭抓姦在床。楊女事後賠償人妻50萬元和解,並簽下和解書,附註若再與人夫往來,願賠100萬元,不料,楊女之後又被發現違反和解內容,與人夫往來密切,因此遭人妻怒告求償100萬元。彰化地院今天審結該案,法官認為楊女未再度被抓姦在床,且先前已賠償50萬元,審酌後判決楊女應給付給人妻20萬元。
  原告張妻庭訊指出,楊姓女子身為有夫之婦,竟於去年6月間,與她的丈夫在高雄市的旅館發生性關係,並被她所委託的徵信社抓姦在床,當時楊女與她簽立協議和解書,承諾願與其丈夫斷絕往來,如違反協議內容,願支付100萬元,結果她之後發現楊女又與其丈夫繼續往來,並在3個月內互通電話逾200通,楊女與其丈夫明顯是藕斷絲連,她因此對楊女提告,求償100萬元。
  被告楊女庭訊時辯稱,她簽立和解書後,已就妨害家庭的行為與張妻達成50萬元的和解,當時就已先付給張妻50萬元,張妻指控她與張男頻通電話,是因為她要處理和解金的事情,她同時在電話中希望張男勸張妻不要一直騷擾她,而她與張男沒有相互往來,也沒多次出遊。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楊女就算要處理和解金等事,也沒必要在3個月內與原告丈夫通電話多達200多通,因此其辯詞不足採信,楊女未履行和解書約定,即屬違約,原告張妻求償有理,然而求償金額過高,且被告楊女先前已賠償50萬元,審酌後判決楊女仍需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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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說:「得不到的總是最美。」也許婚外情的迷人之處就在於此,不僅有偷情的快感,也能滿足心中缺失的一塊。案例中曾經被抓姦在床的男女,原本已經和解並受到元配的原諒了,但事後卻仍密切聯絡,藕斷絲連的兩人如果這麼相愛,何不拋家棄子私奔去呢?想必他們心中也知道家庭的責任與義務,但卻仍貪戀對方的溫柔,才會犯下這樣的錯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