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抓姦未會同警方,侵入住宅判罰三千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台北縣婦人紀美香與兒子到台中捉姦,在女子林秀美住處門外,聽見丈夫萬江霖和林女叫床聲三分鐘,兒子氣得「凍袜條」欲撞門闖入,萬男急忙穿著內褲擋門,讓林女躲入廁所,雖兩人被告通姦獲判無罪,但法官認為,兩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搞曖昩,判各賠20萬元。   紀美香昨透過電話表示:「法院判賠很應該,因為他們毀了我十幾年的婚姻。」去年三月十五日晚上,紀婦因懷疑丈夫萬江霖與林秀美有婚外情,偕同兒子、警員等人到林女住處欲捉姦,卻在門外就聽見林女的叫床聲,隨行徵信社人員趕緊拿出攝影機錄下,紀婦兒子則氣得撞門。萬男見狀,穿著內褲擋門掩護林女躲進廁所,當紀婦等人闖入時,只見丈夫穿著內褲擋在廁所前,還將放在床前地上的連身衣裙遞入廁所給林女,紀婦怒告兩人通姦。但萬、林否認通姦,辯稱當天是林女為他刮痧,他為林女按摩,刮痧、按摩都會痛,「豈有不呻吟的道理!」林女則說,因看見壯漢闖民宅才會躲進廁所反鎖。紀婦雖提出林女疑似叫床聲的錄影帶為證,但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通姦,只能說明兩人袒裎處於一室,有不尋常的親密男女關係,於是判兩人無罪。   紀妻改提民事訴訟求償,要兩人各賠100萬元,而民庭法官認為,兩人衣衫不整同處一室關係曖昧,足以破壞紀婦的婚姻幸福,造成精神痛苦,故判各賠20萬元。律師蘇哲科表示,法官判各賠20萬元,和一般通姦判賠金額差不多,可見叫床聲讓法官形成強烈心證,認定情節嚴重,侵害妻子的人格法益。


立達點評

  要起訴通姦罪,一定要有可以判定兩人有從事性行為的證據,或經法官主觀認定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如果只是兩人共處一室,儘管衣衫不整,也沒辦法依此判定兩人觸犯了通姦罪,但如果兩人時常去旅館幽會或是常有擁抱接吻等行為,經法官判定,就有機會可以依「妨害家庭和諧」、「踰越一般夫妻所能容忍的範圍」等原因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