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

為什麼要有「證據保全」?證據保全很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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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對很多人來說是個不太熟悉的概念,雖然一般日常情況中不會用上它,但是當遇到訴訟案件的關鍵時刻就會需要它的幫忙;無論面對的官司案件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都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大家應該都清楚打官司時提出證據的重要性,但較少人會明白「證據保全」具體來說是什麼意思。

我們可以說若是沒有足夠有力的證據,就無法在訴訟案件上站穩腳跟、取得先機,但若是費盡千辛萬苦好不容易得到的證據,卻在做為呈堂證供之前就不慎被損壞、甚至被湮滅證據,那麼依舊會在法庭上慘遭失敗的後果;而證據保全所要做的工作,便是在將重要證據呈現給法官之前,妥善將它做最有效的保存,防止被有心人士利用、竄改或是惡意破壞。

證據保全

從法律看「證據保全」,告訴你該怎麼辦

  • 證據調查必須「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

    在法律訴訟的原則上,證據調查必須「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

    就是經由起訴程序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經由法院受理,到了可以調查的程度,才能夠行使。而「證據保全」就是為了避免在這樣的程序中,因為空窗期造成證據不見,或是無法查證的風險。

    因為沒有人能夠保證在這節骨眼上,重要的證據是否會因為一些意外消失,事後再後悔也來不及了。

    由於在法律上,證據的提供以及證明是最重要的,沒有證據什麼都不用說,也才需要「證據保全」。

    這是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將證物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是經他造對方同意,於是依聲請或依職權,預先為調查證據並確保證據安全的一個保險程序。

  • 資訊爆炸的現今,法庭重視「證據」

    另一個「證據保全」的特殊之處

    是在起訴之前,賦予當事人蒐證與整理的機會,除了讓原告藉由證據蒐集來判斷勝訴的機率,也能防止這些證據被有心人士先一步處理掉。

    鑿有據的情況下,自然也能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重要性可見一斑。

    當年的洪仲丘冤案,正是與證據保全息息相關的一個案件,不僅畫面和證據被人湮滅,還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冤案在數年後才得以昭雪。

    再看看近日侵害版權的谷阿莫,被人告上法庭還那麼囂張。但相信只要「證據保全」做得好,全盤證據羅列於庭上,相信他那囂張的嘴臉轉瞬就會變成苦瓜。

    而在現今資訊爆炸的現今,法庭重視「證據」的角度也愈來愈細膩,想要爭取正義與真相?先把證據拿出來吧!!

  • 「證據保全」在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十九條之一中,以及民事訴訟法之中,都有相關規定。

    「證據保全」在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十九條之一中,以及民事訴訟法之中,都有相關規定。

    尤其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原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由於這個規定有困難之處,於是在民國89年增訂後段「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讓證據保全的範圍擴大,也讓人民在官司訴訟上更有保障。

    保全證物上,若是侵權物,通常以「留置」為主,之所以會這樣做道理也很簡單。不把這些證物留下來,到時候如果要調查怎麼辦呢?

    如果體積過於龐大,也能拍照或是攝影。但因有諸多細節,拍照以及攝影的話,仍需事先與鑑定機構確認,以免日後出現問題。若是書證相關,則將正本留置,或是以影本代替。至於電磁紀錄,則可以磁片備份或報表印出等方式保全。

  •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恐怕難以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以過往徵信社實務為例

    當目標跟小三/小王翻雲覆雨,被我們逮個正著,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恐怕難以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再者,沾上雙方體液的棉被、衛生紙團如不好好保存,到時候法庭廝殺時又怎能在官司上勝出呢?

    立達徵信社,多年承辦經驗,瞭解您的需求,以及整體辦案需要配套。幫助您嚴密地保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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