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來台卻外遇生子!跨國婚姻糾紛與侵害配偶權判決重點

外派來台卻外遇生子!跨國婚姻糾紛與侵害配偶權判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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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日籍男子,12年前因公司外派來台工作,當時被安排至台中分公司任職。由於語言能力佳、工作表現也相當突出,他很快便在公司站穩腳步。

在台灣工作期間,他認識了同部門的吳姓女子。兩人業務往來頻繁,經常一起加班、出差,長時間相處之下逐漸產生好感。原本只是工作上的互相協助,後來慢慢延伸到私下聊天、用餐,最終發展成戀愛關係。

然而,男子其實在日本早已有家庭,不僅已婚,還育有子女。只是他在台灣期間,對外始終未明確說明自己的婚姻狀況,甚至刻意淡化相關事實,讓吳姓女子誤以為他是單身。

兩人交往不久後,吳女意外懷孕。經過討論後,他們決定將孩子生下,男子也承諾會負起責任。這段關係在台灣持續多年,對外看來宛如一般情侶,甚至形同小家庭。

直到去年,男子在日本的元配察覺丈夫行為異常,於是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才驚覺丈夫在台灣不僅有婚外情,還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消息曝光後,元配情緒崩潰,隨即跨海來台,對丈夫與吳姓女子提告侵害配偶權。

經法院審理後,因認定吳女對男方已婚一事並不知情,並無故意侵害配偶權的情形,因此未判其負擔賠償責任;僅判決男子須就侵害配偶權部分,負擔精神損害賠償。最終,這名元配在權衡種種現實與情感因素後,仍毅然決然選擇與丈夫離婚,為這段婚姻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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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提告侵害配偶權,第三者不知情能免賠嗎?

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第三者是否須負賠償責任,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為前提;亦即,第三者必須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逾越一般社交界線之親密關係,或在客觀情況下足以推知對方已婚卻未加查證,方可能成立侵權責任。

實務見解普遍認為,婚姻忠誠義務的直接義務人是配偶本人,第三者並非婚姻關係的一方,只有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有配偶的情況下,仍故意介入婚姻,才構成共同侵權。若第三者確實不知情,且在交往過程中對方刻意隱瞞婚姻身分,甚至營造單身形象,使其在合理信賴基礎下與對方交往,則難認其主觀上具有侵害他人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

法院在判斷是否免責時,通常會審酌多項事實,包括:對方是否公開已婚身分、是否配戴婚戒、是否與配偶同住、是否於社群媒體或生活圈中顯示婚姻狀態,以及第三者是否曾經被提醒或警告等。若證據顯示第三者在客觀上無從得知對方已婚,或經合理查證仍難以察覺,則多認為欠缺侵權成立要件。

此外,侵害配偶權屬於人格權受侵害的範疇,其責任歸屬重點仍在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配偶本人。若將責任無限上綱至不知情的第三人,反而有違侵權法「責任以主觀可歸責性為基礎」的原則。因此,在第三者確實善意、無過失的情況下,法院有可能判其免負賠償責任,而僅由已婚一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求償多少錢?法官考量重點解析

當配偶發生外遇行為,元配依法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主張侵害配偶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許多人最關心的問題是:「到底可以求償多少錢?」

實務上並沒有固定金額標準,法院會依個案情節綜合判斷。一般來說,常見判賠金額約落在數十萬元至百萬元不等,少數情節重大者可能更高,但也有證據不足或情節較輕而僅判賠較低金額的情況。

法院在酌定賠償金額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幾個重點:
1. 外遇關係持續時間:是短暫曖昧,還是長期穩定交往甚至同居生子。
2. 行為嚴重程度:是否有公開出雙入對、同居、懷孕生子等明顯破壞婚姻關係的情形。
3. 對婚姻造成的影響:是否導致婚姻破裂、離婚,或造成家庭重大衝擊。
4. 雙方經濟能力與社會地位:包括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收入、財產狀況。
5. 是否坦承或態度惡劣:加害人是否道歉、是否刻意隱瞞或持續傷害。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屬於精神損害賠償,重點在於補償被害人所受的痛苦,而非懲罰對方。因此金額並非「外遇就一定高額賠償」,而是必須回到具體事實與證據。

此外,若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發展不正當關係,通常會與配偶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第三者確實不知情,則可能免責,僅由配偶本人負擔賠償。實務上,也有不少受害配偶選擇提告第三者一人。

因此,在考慮是否提告前,建議先評估證據完整度與法律策略,避免因蒐證不足或程序錯誤而影響求償權益。

跨國外遇怎麼蒐證?立達徵信社客製化專案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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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刑法通姦罪已廢除,但民法侵害配偶權仍然存在,受害配偶依然可以透過侵害配偶權為自己爭取精神賠償。然而,是否提告、如何蒐證、求償金額如何評估,甚至第三者是否需負連帶責任,都必須回歸具體事實與法律要件審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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