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外遇無「法」可管?元配必知的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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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戀愛,本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戀愛相對自由,若相處不再快樂,選擇分手便可以了,但婚姻卻不一樣。兩個人無論經歷多少歲月與挑戰,一旦決定步入婚姻,就意味著願意將對方視為自己的家人,共同承擔生活責任與義務。夫妻關係也因此逐漸形塑成一個小小的家庭,甚至孕育下一代,而彼此的稱呼,也從男女朋友,轉變為老公與老婆。

婚姻制度本身具有維護人倫秩序、養育子女等重要性社會功能,因此夫妻之間理應負有忠誠義務。然而,現實往往並不如想像中那般美好與和平,有太多太多的人因各種原因選擇出軌。究其外遇發生的原因,或許眾說紛紜,但對受害者而言,重點從來不在於「為什麼」,而是「事情已經發生,接下來該如何面對與處理」。

在刑法通姦罪仍然存在的年代,受害配偶尚可透過蒐證與提告,讓出軌的一方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隨著通姦罪被廢除,也讓不少人開始產生疑問,自此之後,外遇是否成了無法可管的行為?針對這個問題,立達徵信社將為大家進行深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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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為何被判違憲?通姦罪留下的爭議與反思

什麼是通姦?依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在法律實務中,若要成立通姦罪,必須取得男女之間進行「性器官交合」的具體證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同性外遇、精神出軌等行為,可能無法透過通姦罪提起告訴。

僅從通姦罪的舉證門檻來看,就不難發現其蒐證難度極高。也因此,過去不少人會選擇委託徵信社進行抓姦蒐證。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這類行為也可能嚴重影響相關人士的權益,例如涉及侵入住宅、拍攝他人身體隱私畫面等問題,進而間接衍生出不少社會亂象。

然而,在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起通姦罪刑事案件時,有法官認為相關規定已違反比例原則,因而裁定停止審判,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從憲法角度來看,通姦罪之所以最終被認定違憲,主要可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

適當性:刑罰並未真正發揮嚇阻外遇的效果。多數通姦行為的發生,源自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並不會因為法律設有刑責,就能有效避免出軌行為的發生,因此難以達成立法目的。

必要性:刑罰並非維繫婚姻或感情的最佳手段,不僅對修補關係的幫助有限,甚至可能激化衝突、造成反效果,自然也不符合「以最小侵害達成目的」的原則。

衡量性:通姦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往往超過其處罰所能產生的正面效果。刑事訴訟可能波及整個家庭,對孩子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此外,實務上常出現僅對第三者提告的情況,反而讓第三者承受更大的法律與社會壓力,形成明顯不公。正因如此,通姦罪才會被宣告違憲。

沒有通姦罪的時代,外遇還有「法」可管嗎?

儘管《刑法》中的通姦罪已被廢止,但《民法》仍有相關規範,也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當配偶在婚姻期間與第三者發生不正當關係時,另一方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並向法院請求精神賠償。因此,即便在沒有通姦罪的時代,外遇並非無法可管,民法依然設有侵害配偶權規範,讓受害配偶能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公道。

「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應互相忠誠、扶持,並共同維護家庭和諧。然而,當第三者介入這段關係,而配偶也選擇與第三者走在一起時,不論是短暫的肉體歡愉,還是心走向了對方,只要超過一般交往的界線,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法律知識
類別 說明
構成要件 1.故意或過失行為: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不正當關係。
2.權利受損:造成配偶精神痛苦或婚姻權益受損。
3.因果關係:行為與權益受損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連結。
舉例 肉體出軌、一夜情、精神外遇、公開與第三者同居、有私生子。
常見證據 1.目擊證人或證詞:可用來證明雙方關係已超出一般友誼。
2.影像紀錄:包括牽手、擁抱、親吻,或共同出入汽車旅館的照片與影片。
3.曖昧對話紀錄:社群互動訊息、聊天紀錄等,可顯示雙方情感或行為已超越一般交往界線。
追訴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
1.知道外遇事實兩年內提起訴訟。
2.外遇事實發生十年內提起訴訟。
損害賠償 主要依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條件來評估,一般多落在新台幣30~50萬元之間。若涉及私生子或當事人為公眾人物,賠償金額則可能提高至50萬至百萬元不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蒐證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若採取非法手段,例如未經許可登入他人帳號、非法跟拍他人行蹤,這類行為及所取得的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納,且蒐證者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在蒐證過程中,應尋求律師或專業徵信社的協助,以確保蒐證合法有效,並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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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戶希望離婚,我們會協助蒐集外遇證據、引薦離婚律師、草擬離婚協議書,或處理侵害配偶權訴訟;同時也能透過談判協商,爭取更有利的賠償金或離婚條件。若客戶希望挽回婚姻,我們可引薦專業諮商師,協助改善溝通與相處模式,或由偵探團隊執行第三者勸退專案,同時排除外在干擾,幫助當事人妥善處理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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