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廢除的難題,您知道嗎?


通姦罪廢不廢?台灣法律大哉問
台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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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上,通姦罪廢除似乎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也被視為人權進步的象徵,在2020年6月之前台灣還是作為少數還存在通姦罪的國家之一,是否要廢除通姦罪,在台灣法律上也時常被拿出來討論,眾說紛紜。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第239條(又稱通姦罪)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為若是刑法相關的罪行,並非像民法一樣賠錢了事,甚至可能留下前科。在台灣,有前科的人不管是找工作還是進修都會有所阻礙,所以,儘管在台灣能夠易科罰金、緩刑的罪都不影響良民證申請,但在許多人心中,通姦罪還是能夠「嚇阻」第三者。正因為如此,每當提起通姦罪是否要廢除時,都會有人表示「小三小王即將猖獗」、「外遇將會越變越多」……讓廢除通姦罪的時程不斷往後延。事實上,目前台灣的主流民意,也確實是站在「不要廢除」這點上。

但是2020年的5月29日台灣法律吹起新的號角,通姦罪在大法官的宣判下表示違憲立即失效了,其實,廢除通姦罪,不只是台灣法律上的一大難題,也是徵信業者必須面對的問題,抓姦不再是必備的動作,該以什麼樣的方式來替委託人討回公道,以及以什麼樣的方式提供建議及管道,就要看該徵信社的長遠考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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