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遭遇背叛,想要為自己發聲乃人之常情。但法院是講求證據的場合,若無法提出有力證據,不僅難以爭取應得的賠償,還可能面臨「敗訴」的結果。
小林懷疑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另一名男子發生不倫行為,憤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兩人連帶賠償精神損失共50萬元。此外,小林還提交了一張衛生紙,聲稱這是兩人偷情後留下的「證物」,並向法院聲請化驗。不過,法院認為該證據不足以構成立案依據,最終駁回小林的請求,判其敗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小林與女方在去年8月離婚。他懷疑對方在離婚前已與他人發生親密關係,因而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兩人侵害配偶權。
小林所提出的證據,實際上只有一張「聲稱是兩人使用過」的衛生紙,以及14張顯示「前妻頻繁出入某處房屋」的照片。然而,法官指出,該衛生紙的來源與取得時間不明,無法證實外遇行為,而那14張照片中也完全未出現另一名男子的身影。更關鍵的是,小林坦承這些照片是在離婚隔天拍攝,因此實難作為出軌的有力證據。
綜合多項考量後,法院認為小林未能提出足夠證據,無法證明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不倫行為,因此駁回了他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唯有當事人最清楚,法院再有通天的本領也難以完全還原。正因如此,法官只能依靠「證據」來詮釋案情並做出最終判決,這也說明了「證據」在訴訟中為何格外關鍵。
無論是哪一類型的訴訟案件,「證據」始終是勝訴的關鍵,侵害配偶權訴訟亦不例外。根據立達徵信社的實務經驗,最常見且具說服力的外遇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l影像資料:如偷拍照片、監視器錄像等,內容須清楚呈現當事人及不倫行為。
l文字證據:如LINE/ Messenger對話紀錄、手機訊息等,內容須證明雙方關係已超出一般友誼界線。
l物證:證人證詞、汽車旅館消費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等,客觀來說能夠指向婚外情的重要證物。
然而,在小林的案件中,雖然這14張照片顯示前妻頻繁出入某處房屋,但其中並未出現另一名男子的身影,且拍攝時間是在離婚後,因此無法證明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已有婚外情,故不足以構成有效證據。
至於爭議較大的衛生紙,雖然小林主張這是外遇的重要物證,但實際上,蒐證行為必須先具備「合法性」,才能進一步評估該證據的效力。然而,小林卻無法證明該物證的取得過程符合法律規範,加上取得時間也不明確,仍然無法作為確鑿的外遇證據。這些在證據選擇與蒐證方式上的失誤,最終使小林在法庭上處於不利地位。
正如法律所規定,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並能夠直接且明確地證明外遇行為的存在。若未能達到這些基本要求,訴訟結果將會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導致敗訴。
【立達徵信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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