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性生活是否為義務?當愛已經不再,身體是否仍然必須服從?苗栗縣近日爆出一起丈夫婚內強迫妻子行房、妻子訴請離婚之家事案件,震驚社會。
據了解,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婚後育有兩名子女。然而,婚姻並未因家庭成員的擴增而更緊密,反而在時間推移下產生裂痕。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男子在孩子出生後性情大變,常以「性行為是夫妻義務」為由,要求妻子與其發生性關係,若妻子不服從指示、拒絕行房,男子就會對妻子施以言語攻擊甚至是肢體暴力。
妻子更指控,自己即便重感冒、身體極度不適時,也無法拒絕丈夫的要求。對方甚至規定,她若待在房內就必須穿著性感衣物,完全漠視她的意願與身體狀態。且某次因拒絕丈夫求歡,丈夫竟將她丟包在火車站,種種行徑讓她身心俱疲,最終選擇向法院訴請離婚。
而男子在應訊時則表示,婚姻中不僅有雙方性生活不合的問題,還有妻子不願就業、長期拒絕與他溝通,自己也因生活壓力與孤立感而罹患憂鬱症,並承認曾有發生肢體暴力的情況。他坦言已經知道自己的過錯,並希望透過婚姻諮商挽救婚姻,而非直接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關係已經破裂且無回復可能。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且有不能維持的重大事由,即可准許離婚。法官認為,男子對妻子的身體與心理造成重大侵害,且可歸責於男子,因此判准兩人離婚,並將兩名子女的主要照顧權交由母親負責。目前此案仍可上訴,但此一判決已為配偶間性生活與性自主權的界線劃下重要的法律指標。
【立達徵信小語】
「夫妻義務」不是藉口!婚姻中的性自主與尊重缺一不可
這起案件點出了一個長久以來容易被忽略的議題:在婚姻中,「性生活」確實是大多數親密關係維持的重要環節,但絕非絕對義務,更不能成為情感勒索與身體侵害的藉口。
根據《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即便是合法婚姻內,只要配偶違反對方意願進行性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性自主權是人格權的一環,無論是否為夫妻,都應受到尊重與保障。
許多案件中,施暴方常以「夫妻義務」為理由合理化行為,認為「結婚了就應該配合」。然而,當性行為變成壓迫與威脅,而非基於雙方自由意志的結合時,婚姻關係實際上已經走向失衡。除此之外,這類長期生活在威脅、強迫下的配偶,他們往往會陷入「責任感」與「自我價值崩毀」的雙重壓力,又因無法及時求助,進而陷入更深的痛苦。
立達徵信社提醒,無論是在婚姻中的哪一方,當您感受到持續的精神壓力、身體侵犯、或情感脅迫(PUA)時,絕不能輕忽其嚴重性。適時尋求專業協助,蒐集證據自保,將是保護自己與子女的重要步驟。
從蒐證到法律協助,讓專家陪伴您結束不平等關係
在這類案件中,我們看到的不只是受害者單方面的痛苦,還包括對自尊、性自主權長期的侵蝕。若一段婚姻無法建立在尊重、理解與對等的基礎上,適時止損與自我保護,是非常必要且合理的選擇。
立達徵信社在處理婚姻危機案件時,清楚知道每個決定都伴隨著現實的壓力與情感的拉鋸。因此,我們不僅協助合法蒐證、保存對方不當行為的證據,更配合專業家事律師與心理師團隊,協助委託人理性規劃離婚策略,並兼顧子女權益與未來生活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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