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離婚,有甚麼不一樣的手續嗎

大陸配偶離婚,有甚麼不一樣的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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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想與陸配離婚(大陸配偶離婚),程序上會與單純台灣民眾離婚更加複雜。有些民眾還以為「我在台灣離婚成功,應該就視同婚姻關係的消滅吧?」其實…只要婚姻其中一方是「陸配」,流程就會不太一樣。
以下,立達徵信社就各離婚方式作介紹
 
協議離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欲離婚,依所在地可分為在台灣辦理或大陸辦理,其情況如下:
在台灣辦理: 1.當事人若都在台灣,則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可完成。
2.若一方還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議書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處,辦理宣誓認證,由大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即可。 在大陸辦理: 1.雙方當事人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2.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3.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一切手續。

判決離婚
在台灣辦理:
1.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前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 2.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大陸辦理:
1.雙方當事人皆得向大陸籍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2條提出離婚訴訟。 2.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進入審理階段後,作出離婚判決。
3.持確定之離婚判決,在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之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4.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公證書」。
5.經「海基會」驗證
6.於當事人台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7.於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調解離婚
在台灣辦理:
1.雙方協議不成,走上法庭判決離婚之路
2.家事法庭前的調解程序
3.調解成立,等同法院判決成立
4.前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
5.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離婚事實宣誓書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大陸辦理:
1.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
2.可提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暨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3.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4.經海基會驗證
5.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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