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申請保護令

四.家暴有什麼法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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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範圍包括身體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以及經濟上的掌控。根據不同的暴力形式和情況嚴重程度,可能會涉及傷害罪、殺人罪、妨害自由或其他刑事責任。

【身體暴力】
一、 施暴者對受害者施以身體傷害,如扯頭髮、扇巴掌、拳打腳踢等,尚未造成重傷程度的話,可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施暴致人死亡,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輕傷致重傷罪,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受害者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若施暴者出於想讓受害者重傷的心態進行施暴,例如斷手斷腳、眼睛失明等,造成身體狀況產生重大不治之傷或影響一生的嚴重傷害,可依《刑法》第278條重傷罪,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已致人於死亡,得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發生家暴情況,而家人勸架遭施暴者毆打、波及,造成直系親屬受傷或重傷,可依《刑法》第280條規範,加重《傷害罪》與《重傷罪》刑罰至二分之一。若有對直系血親施暴,但未造成傷害或重傷的情況,仍可依《刑法》第281條規範,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 如果施暴者帶著明確意圖將受害者殺死,則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預備犯案者,則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精神暴力】
一、 施暴者以言語或肢體上的行為恐嚇受害者或其家人,恐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施暴者對受害者反覆做出違反其意願之行為,可視受害者與施暴者之間的關係,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跟騷法》僅適用於《家暴法》所明定的家庭成員,例如配偶、同居者、血親等,或是與生活有密切關係之人。

三、 若被施暴者拘禁或限制自由,可根據《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提出控訴,其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然而,如果施暴者僅限制家人的社交活動,未達到「限制自由」之程度,則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民法》第1052條申請離婚。

四、 施暴者對受害者施以性攻擊或性虐待,即便雙方身分是夫妻,但若其中一方有明顯抗拒之行為,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傷害罪以及妨害自由罪。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精神控制與性暴力】
對受害者施以經濟控制和性暴力,例如不提供生活費、強迫家人擔任保人、強迫觀賞色情影片、性騷擾等,皆可被視為精神暴力的一種。根據情況,受害者可向政府機關聲請保護令。如果施暴者違反保護令限制,則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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