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是否構成通姦罪?

四.「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是否構成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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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
精神外遇是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
生活中,我們常見有所謂紅粉知己之類的男女交往關係可能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或相互精神慰藉,但並沒 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調查表示,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出軌。
「性幻想」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
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潛意識深處,有被壓抑的性需求,一旦受到外在刺激,例如電子媒體的激情演出、小說文字露骨的性描寫,甚至寫真攝影等,在心中欲掙脫傳統性禁忌枷鎖的一種主觀意識宣洩。
刑法上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
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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