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定義

三.侵權行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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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84條規範: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由上述可知,侵權行為的定義泛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常見的侵權行為涵蓋三種型態,例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違背善良風俗的加害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加害行為。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 客觀要件
1. 需有明確的加害行為:包括積極的加害行為以及消極的不作為。
2. 需侵害他人的權利:該項權利包括物權、智慧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等,暫不包括債權。如果該項行為僅侵害利益而未構成侵害權利,則不被視為侵權行為。
3. 被害人需受到損害:應由被害人提供客觀證據證明自己的權利受損,其損害可區分為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
4. 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需有因果關係:根據過往經驗,綜合侵權行為當下的一切事實,並以客觀心態審查,這種行為是否會造成被害人的損害。

 主觀要件
1. 故意侵害:加害者明知這種行為會侵害他人權利,仍決定要做,此為故意。
2. 過失侵害:加害者雖非故意,但能注意卻未注意,導致他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此為過失。
3. 不法行為:加害者所做出的侵權行為,原則上是不法行為。除非加害者出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等理由,則可被視為合法。
4. 識別能力:加害者需要有正常的識別能力,能清楚認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

【侵權行為時效】
侵權行為時效可分兩種情況論處,第一種是受害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同時也知道是誰侵害自己的權利,在達成兩項前提的情況下,若2年內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該請求權將會消失。第二種情況是受害者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度過10年,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消失。

舉例來說,假設王小姐是一位藝術創作者。某天,她在一家餐廳裡發現自己一年前的繪畫作品被仿冒,並公開陳列。此時,王小姐知道這家餐廳可能透過非法渠道購買仿冒的藝術作品,也知道這是侵權行為。在這項案例中,我們可以得知王小姐的「著作權遭侵害」以及「有不法業者非法仿冒作品」等兩項事實。而王小姐需要明確知道究竟是誰仿冒她的繪畫作品,並進行販售,只有找出侵權行為人,王小姐才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兩項事實缺一不可。

如果王小姐僅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但不知道侵權行為人是誰,就不構成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存在時效問題,原則上是以「不知情」論處。倘若王小姐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也知道侵權行為人是誰,但不知道這是侵權行為,同樣也不構成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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