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讓人看孩子怎麼辦?子女訪視大哉問

家事聲請狀(子女訪視)

白頭偕老,是不少新婚雙方都夢想的事情,奈何…多的是無法一起走至終點的夫妻,而夫妻離婚除了財產問題外…「孩子由哪一位照顧」就變成一個難解的問題。如果夫妻雙方皆是理性的人,一切按部就班,那自然沒有太多的爭議。但如果雙方在離婚前就感情不睦,甚至超過6個月沒有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誰來照顧孩子也遲遲無法達成共識,這時候就該聲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讓法院充當一回公道伯來解決這個難題吧。附帶一提,如果親權已經判給某方,但該方並沒有善盡教養義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這時候也能請求法院變更行使子女親權。

而常見離異怨偶會有的情況-某方刻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子女,包含「在約定時間避不見面」、「時間地點反覆更動」,甚至有的人更誇張,直接搬家讓另一方找不到,這時候也可以跟法院聲請,讓法院再充當一次公道伯決定會面的時間與方式。善用家事聲請狀(子女訪視) ,讓法院幫忙,可以給孩子一個更美好的成長環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