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抓姦在床-夫和女同學密切往來 判賠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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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黃婦與王某刻意選在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良辰吉時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不料黃婦發現王與進修班同學楊女電話往來異常頻繁、相偕出遊,懷疑兩人已有「肌膚之親」,兩人矢口否認,王辯稱楊女曾遭婚變,向他請教夫妻相處之道、離婚蒐證等問題,黃婦雖未抓姦在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六十萬元,法官認為兩人需連帶賠償黃婦十六萬元。

黃婦與王某今年三月協議離婚,婚姻維持二年半。王某辯稱婚後黃女個性強烈、娘家強勢作為,不願住夫家而是住黃家,他被親友取笑是「嫁」給黃女,每次溝通,黃女總是激烈爭吵回應。

而他與楊女從無性行為,也不承認有「肌膚之親」,切結書上有註明「牽手、擁抱」,都是為了安撫黃女的情緒,是黃女的要求。
法官認為,王某與楊女確有密切聯繫往來、肢體接觸的事實,楊女也曾傳簡訊說「這一切是我的錯、是我拐了他(指王),我當下的道德都沒了,一切都沒變化前,他真是好老公,對不起」等。

法官指出,黃女雖未提出王、楊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但二人單獨出遊、每日電話往來頻繁,已逾越一般夫妻所能容忍範圍,破壞黃女婚姻和家庭圓滿,審酌二人財力,判決需連帶賠償黃女十六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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