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離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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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離婚證人-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民法特於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中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 除此之外,證人即使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亦無相妨。 立達提供專業的桃園離婚證人服務,在您的婚姻與愛情的終點,為您們共同畫下句點,並且開始新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