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與幼童性交罪的差別,不吃18歲以下的男女!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

對於法律不瞭解的人,可能下意識對於法條咬文嚼字的內容、以及重視邏輯推理,有時候甚至出現跟常理有所背離的判決結果,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莫非這真的是知法玩法的人才有的特權?那平民老百姓到底要如何保障自己安全呢?別擔心,立達徵信社,以下為您分析通姦罪法令種種情況,讓您懂得以法條保護自己。
刑法的基本三要素-構成要件該當、阻卻違法、責任,而通姦罪通常要符合要件也不難,阻卻違法更是前所未見(應該沒有人因為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而必須出軌吧?),剩下就是責任的問題,這一點通姦罪也考慮到了,如果是跟未滿14歲的人發生性關係,通姦罪因對方還未具有責任能力而無法構成,不過…不要因此高興得太早,因為接下來就會面臨刑法227的「與幼童性交罪」,罪刑可是更重的….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同理,14以上未滿16歲者,則會被視作被害人,同樣不構成通姦罪。而18歲以下則轉成告訴乃論…就看對方家屬是想大事化小,還是小事鬧大了。
簡單來說,先決條件就是…不要跟18歲以下的男女發生關係,通姦罪的好與壞、廢除與否,各國以及文化自有論述。但是法律必須保護18歲以下的朋友,避免被不肖人士誘騙。這是法律的苦心,大人的世界就歸大人,請還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吧。

通姦罪法令

通姦罪的法條問題,自我設限的法條問題

那法令上的通姦又是怎麼回事呢?通姦又被稱作是和姦,在修法以前,姦淫在法律上是指「性器官的插入」,這一點在修法後反而造成問題,性交的意涵被縮限、猥褻的意涵被擴大。可是法條上又是指通姦(性交),這也意味著只有男女性器官的結合才符合通姦的定義。所以其他行為算不算呢?就法理上其實是不算的,包含:
1. 同性親密關係
2. 口交、肛交…等。
所以變成本應抓通姦的行為現在通通變成猥褻的範圍,實在讓抓姦以及宣判的法官相當困擾。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也因此修正,就是為了杜絕上述情況,包含…
1. 性器官進入別人的性器官、口腔、肛門…等。
2. 使用性器官以外的東西(或器官)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做出使之交合的行為。
那很多人會好奇,這樣性交跟猥褻還有甚麼差嗎?徵信社並非學理上的專家,所以這些法條上的差異或邏輯違逆就讓學者傷腦筋吧!!不管是甲說、乙說,贊同與否,反正結果是做出肛交、口交、性交…等行為,通通都是徵信社抓姦在床的證據呢!!認不認同…就交給法官大人來決定吧。

一夜情、網愛、電愛、精神外遇是否觸法?

人與人的關係因為科技的進步,反而顯得複雜起來,也讓男女(甚至同性)出現新的交往方式,不過…這些行為是否觸法,構成通姦罪呢?立達徵信社以下介紹。
◎一夜情-男人出外「打野食」,不留後續聯絡,只是單純肉體上的發洩,這樣也算通姦罪嗎?一夜情只是很難抓(除非有人設局陷害),但本質上還是不脫婚姻外的合姦。是徹徹底底的通姦喔!!不可不慎。
◎網愛、電愛-不少人以網愛、電愛等方式作為一種性的交流跟發洩,只要不觸及身體的接觸,這一類的交流並不算在通姦罪範疇呢…不過大部分的人應該都不會想讓自己伴侶知道,自己跟別人玩得花樣吧?而這類型的活動常常是進一步外遇的觸媒,雙方如交流順利,常常會約出去成為真正的外遇。
◎精神外遇-心猿意馬,對於精神外遇者而言大概就是最好的形容吧?有時候只是心裡頭的幻想,或是想跟對方更進一步,有時甚至對方還沒察覺。不論如何,就道德上而言,這些行為當然不是好現象,但立達徵信社就具體的法條來看…精神外遇是不犯法的,法律不管人心理想甚麼…不然這法律也太超過了呢!!
不過….上述事情對婚姻都殺傷力強大,還是別輕易挑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