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侵害隱私被告對象-偷拍狼&徵信社

侵害隱私告訴和解書

【侵害隱私告訴和解書(已提告)常見情況】
依照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依照刑法第3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常見會被告「侵害隱私」的對象,一者是有特殊癖好的偷窺者;一者是蒐證的徵信社,前者被當場抓到後常常會尋求和解;後者則是評估互告是否划算。所以之前有新聞是偷拍狼偷拍無數,但因為都跟對方和解,最後都只剩民事上的賠償問題…以結果來說相當諷刺呢。也有夫妻懷疑對方外遇,於是偷偷蒐證,最後反而侵害對方隱私,但終究是夫妻,最後還是選擇撤告收場,接著寫「侵害隱私告訴和解書」,大事化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