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更生程序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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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首倒會
何謂更生程序?
債務人無擔保或者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沒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在法院裁定得開始清算程序或者宣告破產前,得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和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的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之債務後,獲得了重生機會。

法院裁定更生程序之後,對債務人不得訴訟或者強制執行,但是僅限於無擔保債權,有擔保或者有優先權之債權,則不在於此限。
清算程序?
即使簡易破產的程序;無清償能力的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的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的人,債務人於清算之期間喪失財產管理和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者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於被清算之財產。

而法院裁定終止或者終結清算程序之後,應該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在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之後,就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對於聲請清算的債務人,條例也設置了「生活限制條款」,工作的項目、生活條件都有著嚴格限制,防止不知節制債務人所過著奢華的生活。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之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非經法院的許可,不得不離開住居地。法院也得在要必要情況之下,對討債債務人裁定拘提或者管收。另為避免為債務人藉更生程序拖延的債務,條例的明定,對於聲請更生的程序,卻沒有履行、配合應盡義務的債務人,法院認定欠缺而更生誠意者,得依職權將這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

為使更生方案能增加成功機會,明定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之後不得逾六年,但是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至八年。更生方案應該記載事項包括:清償金額,三個月後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的清償方法,以及清償之期限。至於本法施行緩衝期,最後確定公佈後九個月後施行。目前已於民國96年6月8日三讀中通過,7月11日總統所公佈。

呆帳催收
二、會員倒會
合會法之中規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給付之各期的會款,應負連帶的責任。會員倒會時會首必須要代墊會款,但是會首代墊會款可以向沒繳款會員索賠。會員倒會之會首代墊會款後,可以控告倒會會員「債務不履行」,但是求償的範圍,就限於倒會發生後所代墊之當期會款。

對於日後每期所需代為賠償會款,需於墊款事實發生之後,才能夠請求索賠
此外因會首而破產、逃匿或者有其他事由致互助會不能夠繼續進行之時,最好由未得標的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者數人處理相關後續的事宜,來減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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