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腳發生了倒會,要如何追索會錢和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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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七第一項以及第二項之規定:「會員應該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該於前項期限之內,代得標會員而收取會款,連同自己會款,於期滿的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逾期未收取的會款,會首應該代為給付。」再依同條的第四項之規定:「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之後,得請求未給付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因此,若僅因會員逾期若未交會款,而尚未至倒會情形時,則會首有代為給付的義務,但是得於給付後向該會員請求未繳會款及附加利息。呆帳催收

然而,如果有發生倒會可能時,依照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一項以及第二項之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者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之時,會首以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的平均交付於未得標的會員。但是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各期會款,負連帶的責任。」
所以,若有會腳因經濟問題而使合會無法繼續進行之時,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會首」以及「已得標會員」還是應該繼續在每次標會到期日,將應給付每一期會款交給了「尚未得標會員」。

此時,因為會首(即台端)負的是連帶責任,所以如有「已得標會員」未依規定所給付會款的話,「未得標會員」亦也有權向 台端請求給付。
若台端是因為「未得標會員」之請求而為所給付,依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所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未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也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並且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之內,承受債權人權利。但是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因此,台端在為該「會腳」清償之後,對於該「會腳」享有求償權,即可得請求「代償之會款」和「自清償時起算之利息」。

此外,如果該「會腳」不願意償還或者一時無法償還時,或者可依下列方式求償: 首先,台端可以請他就「應繳會款」或者「代償金額及其利息」,開立本票,因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本票之執票人得要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而後強制執行。詳言而之,即以該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毋庸另以訴訟取得執行的名義。

其次,也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來進行調解和討債(但該調解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如果該調解經過法院核定之後,就跟確定判決有一樣之效力,不需再去起訴,可直接以該調解書作為執行名義。

最後,如果以上方式均不能夠解決系爭合會糾紛,台端可基於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一項」以及「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向該「會腳」的請求「應繳會款」或者「代償之金額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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