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之制修法須要登記才會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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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徵信提醒所有準婚人的婚姻法律保障
婚姻制度將會有重大變革!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所表示,為了配合《民法》將現行「儀式婚」制度,修正承「登記婚」,內政部將同步修正《戶藉法》,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應該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之後,婚姻關係才會生效;同時,政府對於台灣人與大陸人士婚姻關係也將從嚴規範,「未來的大陸人士和台灣民眾在大陸地區所結婚,回台之後必須通過面試程序,再辦理登記,才是具婚效力。」

內政部:可以提升公信力
簡太郎所強調,未來的實施「登記婚」之後,即使在法院公正結婚或者參加政府機關所舉辦的集團結婚之後,也應該要完成戶籍登記,婚姻關係才會有具效力;對外界的質疑「登記婚」太過於麻煩,他則反駁:「婚也都結了,為什麼不要完成登記?」十一月於完婚之陳小姐也支持「登記婚」,「現在離婚也採用登記制,結婚登記並不麻煩!」 內政部官員所解釋,依目前「儀式婚」之制度,只要有兩位證人所見證,請一桌的酒席,就有婚姻效力,「但是實務上經常碰到男、女其中一方反悔,不承認結婚又要打確認婚姻之存在的官司,使法院要判定兩人婚姻之時到底有沒有公開儀式,相當的困難。」「只要一結婚就去登記,不但是可以提升婚姻公信力,在法律上也有明確的認定。」

大陸配偶先面談再作登記
簡太郎近一步的說明,《戶藉法》修正之後,結婚雙方如果都是無戶籍之國民,在國外結婚回台之後不必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但是結婚所在地如規定應以當事人本國法律為準,仍然應向戶機關登記後所生效;至於有戶籍國民和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在國外結婚,回台之後也應向所在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所登記。

對於大陸人士須通過面試,才會登記結婚,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秘書長劉獻文激動就說,現在大陸配偶入境就必須面談,即使雙方在大陸以合法之結婚,政府還是不讓大陸配偶作辦戶籍登記,造成不少夫妻因此而離婚,實在是很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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