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3月新婚妻產子 大學教授通姦起訴

專業辦案透明價位 24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

台中某所大學的教授爆發出外遇醜聞, 其中原因是他在與老婆於6月離婚, 過沒多久便與另一名蕭姓女子結婚, 而就在離婚後同一年的9月蕭姓女子便懷孕產下一子, 而前妻得知此消息後以懷孕生產的時間往前推斷, 認定該名教授是在兩人尚未離婚時, 便與蕭姓女子發生性關係;因此前妻便對兩人提出通姦罪與侵害配偶權的告訴。

大學教授本人雖坦承外遇出軌, 但蕭女表明當時男方告訴她自己已經離婚, 便信以為真, 但事後檢察官查出:蕭女是擔任該名教授的助理長達多年, 而在離婚前, 前妻曾多次到辦公室與教授見面, 如此蕭女不可能對他的已婚不知情, 便依照當時的通姦罪向兩人提出告訴。

在以往通姦罪尚未廢除時, 如此的案例是有可能成立通姦罪刑的, 但如今刑法已然廢除此條罪刑, 便再也不會構成通姦罪了;而元配若想提出告訴, 只能以《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向對方提出民事賠償。

侵害配偶權成立要點
而有一個相當重要的要點是: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時間點"是以「該行為發生的當下」為判定, 意為即使發現或提出告訴的時間點, 已經是雙方離婚的狀態, 但只要"外遇當下的時間點"兩人依舊互為配偶關係, 那麼無論事後有沒有離婚, 侵害配偶權依然是成立的, 外遇的一方需要負起賠償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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