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手共度人生?法院看離婚又結婚

離婚又結婚、結婚又離婚,雖然感情一事不能兒戲,但人與人的姻緣有時卻是難以吋度,不少人分開後才發覺對方是生命中最重要的伴侶,儘管如此…人並非生存於與世隔絕的叢林,總會碰到這樣複雜的情況,法律如何應對呢?立達徵信社以下介紹這則特殊的案例。

黃男跟賴妻在民國73年結婚,雖然有一女,但是兩人的感情並沒有因為孩子而更加緊密,反而頻繁的產生爭執,婚姻走不下去,兩人決意於79年協議離婚,不過….微妙的是,賴妻分離後,又想念有家庭的生活,以及有人陪伴照料的感覺,於是又想復合,在89年兩人又決定再次攜手共度,於是找來證人並到戶政機關登記。兩人再度生活19年。

不過…再次的選擇還是不能掩蓋彼此的問題,黃男的脾氣問題,讓女兒不堪虐待而有了憂鬱症。兩人再度訴請離婚。這一段姻緣最後在台北地方法院判定兩人再婚沒有「公開儀式」,所以無需離婚,因為本來的婚姻就不成立。

很微妙的例子,結婚又離婚、離婚後結婚,結婚19年再度離婚,先不論這對夫妻的相處方式。為什麼法官判「婚姻不成立」呢?

因為在2008年5月23日前,婚姻並非像後來直接「登記」即可,還需要「公開的儀式」,至於離婚則不需宴請(畢竟離婚不是好事,還需要什麼儀式呢?)所以黃男跟賴妻再婚是「舊法」,沒有公開儀式情況下當然法律不承認。

當然,需要公開儀式的這項規定,在現今社會似乎顯得多餘,對於年輕夫妻而言也是一項負擔。

雖然目前很多人結婚還是有大張旗鼓的儀式,但終究是因為傳統跟習俗的關係,所以婚姻本身合不合法的關鍵,終究還是在於「登記」制度有沒有跑完。不要因為宴請了大家就認為自己是合法夫妻囉!!

攜手共度人生?法院看離婚又結婚

新制結婚宴請非必要,小情侶創下最快結婚到離婚紀錄

婚姻為什麼要宴請呢?除了花錢外也大費周章,但不少有經驗的長輩倒是提到…為什麼婚姻要宴請制?

只要宴請勢必要花上一筆錢,但就是因為一起努力籌辦,讓兩人有進一步產生患難與共的感覺,也提醒新人…這只是婚姻的一開始,以後還有很多問題需要一起面對。

這樣的觀念贊不贊同…因人而異,但有別於登記制的方便,確實是無形中增加了不少時間成本,也變相提醒新人,結婚不是兒戲,須認真以待!!

不過,2008年修法後,結離婚都變成單純的登記制,結婚也不復以往的宴請制。

有時候也出現了奇特的個案。像是這則台中的小情侶例子就相當誇張,小情侶未婚生子後,兩人決定生米煮成熟飯,於是女方帶著男方到戶政事務所,本來開開心心的登記完,兩人理應一起面對未來,沒想到辦完沒多久,女孩子就吵著丈夫買車給他,男方比較冷靜,勸女方等有經濟基礎再買也不遲,沒想到女方這時候大罵「不買車給我就離婚」,兩人就因為買不買車問題起了激烈口腳。

於是…史上最快的結離婚案件就這樣產生,從結婚到離婚不,整整不超過一小時,承辦的人員搞不清楚這對情侶在搞什麼的同時,也感嘆這對新人未免也太不重視婚姻了!!

雖然在法律上,這對新人的程序是合法的(不過立達徵信社很好奇…離婚證人是哪找的啊?)所以戶政事務所不會干涉。

但是這對小夫妻未婚生子,又把物慾擺第一順位,可憐的孩子未來要怎麼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