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可能觸犯的法律問題

監聽可能觸犯的法律問題

有看過電影《竊聽風暴》嗎?

劇情描述在1984年的東德,那時德國仍處於分裂的狀態,東德國家情報局「斯塔西」正以恐怖威權控制著人民,而這時有一個祕密警察就奉命監控名劇作家德瑞曼和他美麗女友的私生活,卻在夜以繼日的監聽之下,漸漸的對他們產生了一股莫名的情感,於是最後他在出賣作家與背叛國家中陷入了兩難之地。

當然,實際上的監聽行為絕對沒有這麼浪漫,而那時被稱為「情報皇冠上的珍珠」的「斯塔西」,因為有著龐大的組織以及令人生畏的力量,因此沒有人能夠加以阻止,但在民主的台灣,監聽可能會一不小心就觸犯到了法律上的問題。

在威權或極權國家中,「監聽」的行為或許沒有甚麼大不了的,但是在民主社會中就不一樣了,《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就是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因此,國家非法監聽可能觸犯的法律問題如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此法立法的目的在於規範公務員實施通訊監察之程序及範圍,以保障人民秘密自由。此法第二條規定「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此通保法中所使用的「通訊監察」或「監察」一詞,是指有關公務員所執行之通訊監察職務而言,由此可知,檢調單位的監聽是有所限制的。

國家的監聽要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由警察機關備妥相關資料向法院來聲請「監聽票」,經法院核准之後,才能監聽,而一般民眾想要自行監聽則更是難上加難了,儘管在市面上購買到了監聽的設備或軟體,也有可能不小心觸犯了法律。一般民眾私自監聽可能觸犯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種:

1.《刑法》第 315條之1的妨害祕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0 條

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及第28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在台灣,許多人都會藉由竊聽另一半與第三者間的秘密通話,來作為通姦罪的證據,因為通姦的證據蒐集不易,畢竟抓姦在床是一件複雜又困難重重的任務,於是許多人就選擇運用監聽的手法來獲得通姦證據,但又因為許多人藉由違法監聽而獲得證據,於是不但侵害了受監察者之隱私權,其所取得之證據的效力也會讓人懷疑。

《刑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就是在提醒我們,不要監聽不成,反而觸犯了法律,不如委託立達徵信社,讓你在監聽時免於觸犯法律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