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受刑人另一條路走,易刑處分

做了壞事,本應接受懲罰,相信這是大家小時候聽床邊故事都有的概念。但是…現實中,司法機關會碰到許多實際上的問題,像是監獄超收、重罪輕罪的衡量、以及減少受刑人家屬因親人入獄造成的經濟問題。有鑑於此,有了其他懲罰的「方式」。而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就是配合上述考量下的「易刑處分」。
儘管如此,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並不是受刑人「人人有獎」的制度。立達徵信社,以下跟大家聊聊這之間的變換。
首先,易科罰金可參考刑法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
不過現實會發生的情況更加複雜,遠非單一條法條就能概括,首先…不是法條規定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要是法官或檢察官覺得「光罰錢你好像沒甚麼悔意..」,甚至有人覺得花錢就是大爺,這種情況下當然司法單位會想辦法讓你進去「蹲一下」囉。

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

繳不完罰金就回監獄服勞役吧!社會勞動與勞役的不同

易科罰金是一種措施,易服勞役也是一種措施,而易服勞役可說是易科罰金的替代方案。不少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但不論是手頭緊,繳不出剩下罰款,或是本來就打算挑戰法律的底線,沒有在兩個月內繳完,那受刑人就必須在監獄用無常勞動來抵免。
而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在監獄外的勞動,一天以6小時抵一日計算。常常會有人把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搞混。兩者並不是指同一件事呢!!
當然,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都是比較輕的罪名才有的方式。如果是重罪就別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