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體跟精神外遇的分際點
專業辦案透明價位 24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 蒐證成功與失敗,一線之隔"十年修德同渡船:百年修得共枕眠",一段感情無論結婚與否,皆是珍貴的緣分然而未必每個人都懂得珍惜,立達徵信社了解您內心的苦!不捨與不甘從中找到方向。很多外遇案件儘管找了律師卻依舊卡在那邊,原因就是「律師不幫忙蒐證」,換言之,就算委託人手邊有一些「Line/FB曖昧對話」,或是「配偶經常性不回家」的證據,但通常只能用在民事賠償上,離真正發現「對方劈腿」還有段距離。變成委託人必須自己抓、或是找朋友幫,相信大家應該也看過不少社會新聞報導…民眾自己抓姦但功敗垂成的案例,立達徵信社只能說…真的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簡單!
【精神外遇】
簡單來說就是並未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等肉體行為,不包括性行為,但彼此相愛、心有所屬,這種心靈貼近且相通的婚外感情是以情緒為主的。
其實法律上並未有所謂的「肉體外遇」與「精神外遇」的分別,這都只是口語上的稱謂,而「肉體外遇」能夠依照《刑法》來判定通姦罪成立。
但「精神外遇」卻無法使通姦罪成立,縱使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姦罪。
所以當您想指控對方通姦罪時,若沒有實質證據,對方很可能狡辯他只有「精神外遇」,藉此來脫罪。
既然《刑法》的通姦罪無法成立,那可否依《民法》來判定解除婚約呢?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就曾增列「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彈性概括規定,只要在主、客觀上均可認為難以維持婚姻者,即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不過這還是需要看法官主觀上如何判斷。
這裡分享一個有趣的案件,彰化某高中有兩名男老師外遇,雖然同性在法律上無法判定為通姦,但依《民法》外遇對像必須判償精神損失。
這個案件後來雖然證實兩名男老師確實有性行為,但因同性所以無法定罪,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知道因應情況的不同,法律的判決結果是千變萬化的,所以所謂「肉體外遇」與「精神外遇」,還是必須讓法官依證據來做判決,而不能簡單區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