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事公辦,離婚喬不攏下的選擇-判決離婚

感情的終點-離婚,當這一刻到來時,每一個人面對的方式都不同,只是…大凡民眾沒有法律知識的背景,要如何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是跟對方溝通呢?

恐怕就成為一件棘手的難題了。別擔心,立達徵信社從過往案例的處理經驗中,回答幾個常見的訴求離婚問題,相信能夠幫助到需要的朋友呢!!

◎甚麼是「訴求離婚」?其實…在法律上沒有所謂的「訴求離婚」,以往只有「判決離婚」跟「協議離婚」,跟後來增加的「調停離婚」或「和解離婚」,後兩者不在今天的討論範圍,略而不談。

而前兩者方面,雙方如彼此協調好,也針對家庭的情況做出妥善規劃,通常夫妻會選擇「協議離婚」,不過…會走到離婚這地步,大部分家庭都是累積了許多的怨懟跟衝突,所以只能請求法院的幫助,這時候就是「判決離婚」出場的時候了。

簡單來說就是….雙方橋不定,所以找中立的法院來評評理!!所以所謂的「訴求離婚」,其實就是訴諸法院,請求幫忙處理婚姻的問題,並顧及利益、公平性跟司法資源,也就是「判決離婚」呢!!

◎訴求離婚一定能夠離婚嗎?答案是….未必,這就像雙方爭執不休,請第三者仲裁一樣,未必每一次都能合某一方的想法。而離婚的訴求也未必合理。像是立達徵信社接過諮詢者的電話,她劈頭就說想要離婚,但仔細追問下,丈夫一沒家暴、也沒有對家人做出髮指的事情,其衝量就是雙方偶有的口角,跟一般夫妻無二,這樣的情況別說離婚了,就算旁人要主持公道,恐怕也不會傾向她那邊呢!!而當事人要是堅持提告,因為不符合《民法》1052條中的任何一項,法官除非特立獨行,不然這種情況不要期待太高呢!!

◎如果沒有符合《民法》1052條的準則怎麼辦?有些家庭確實不到精神虐待、施暴、甚至揚言殺害對方的程度。但彼此確實已經「不愛了」。像是分居好幾年,對彼此也不聞不問,那這時候又怎麼辦呢?

有些法官會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作為依據。這種「婚姻破綻主義」見仁見智,不是每一對分居的夫妻都可以因此離婚,甚至可能因此牽扯法律爭議呢!!

私事公辦,離婚喬不攏下的選擇-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注意要點,不是有請求就一定成功!!

想要訴求離婚(嚴格說法應是判決離婚),有甚麼應注意的條件或是要點呢?是雙方都能請求嗎?別急,立達徵信社以下為您介紹。

◎其實,訴求離婚理論上不是雙方想請求就請求,而是有其規定,「理論上」會先衡量雙方的責任,如果是明顯有過錯的一方,可不能訴請離婚呢!!這在講甚麼咚咚呢?

其實舉實例大家就很容易明白了,今天要是夫妻一方外遇,結果外遇的一方為了自己的幸福,竟然還想以離婚的方式把糟糠妻或是丈夫甩得老遠,自己跟小三小王遠走高飛!!

如果就責任歸屬來看,外遇一方須承受責任,不得訴求離婚!!

◎某一方有責任時不得訴求,如果雙方都有責任、都有過錯又怎麼辦呢?依照最高法院的決議,這時候會衡量雙方的責任程度,較輕者可請求離婚,但是婚姻中的問題確實很難扯得清,若非外遇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通常是雙方皆有責任,這時候雙方皆得以請求。

(然後就是費時耗日的法庭爭訟了呢~~)

◎《民法》1052條中的10準則是關鍵,通常夫妻會在「外遇」這點爭執,或是常見的「不堪配偶虐待」,不過近年來這十項之外的爭議逐漸增加,因為是由法官衡量,所以變成法院要很仔細地蒐集資料才能判斷對錯、輕重以及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