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私自闖入第三者的住處抓姦嗎?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Q: 我的老公發生了外遇,我已經私下查到第三者的地址,那也是他們時常幽會的地點,我並非透過徵信社,因為不敢找,也沒有錢,雖然老公有工作,但是無所得證明,現在開始都不拿家用回來……
如果請會同管區抓姦,大樓管理員可以拒絕讓我們進去社區嗎?我可以一併找鎖匠來開門嗎?又該用什麼理由叫鎖匠開門呢?這樣會被告侵入民宅嗎?如果會,有什麼樣的刑責呢?
如果當時雙方並未在辦事,當然希望能找到兩人通姦的更有利證物,但如果剛好沒有證據的話,可否就衣物同放一個衣櫃,同睡一張床等生活細節錄影或拍照當證物?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請教教我吧!
A:
如果您輕舉妄動,保證會觸犯到法律!首先,您沒有相關的經驗,很容易就會被老公察覺,很可能您證據都沒蒐集到就先遭到提告了。
如果您想要自行抓姦,立達徵信社可以提供您一些意見:首先,您如果能夠打開房間門,但您要如何確信您的老公正在與小三發生關係?在沒有特殊徵信器材的情況下,您應該無法得知對方何時會與小三進行性行為,因此既然您無法確信,在依法推定沒有犯罪情事的前提下,您就無法主張有權進入;即便您確信了對方正在發生性行為,但對於阻止該犯罪,您有任何法理上的急迫性嗎?如果沒有,您也無法主張自己逕行進入的行為合法。畢竟那棟房子並非登記於您的名下,您並沒有權力請鎖匠來開門,而警察也無法依據法令來請鎖匠開門,因為抓姦的行為根本就不在法律的保障之內。
因此,如果您沒有理由而強行進入,之後所取得的任何證據,都屬於非法取得而不具有任何效力。所謂「毒樹果理論」就是指非法取得的證據,並無法成為呈堂證供,就如同從毒樹生長出來的果實,無法食用一般。
因此除非對方家裡的隔音很差,再加上兩人的聲音很大,有明顯的事實足信為有人在裡面進行通姦行為,就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逕行搜索的要件,得以破門而入。這時候您可以偕同警方,準備好錄影工具,直接闖入蒐集罪證,包含了保險套、衛生紙等等,如此一來才成立合法蒐證的定義,可成為法庭上有力的證據。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1項、 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