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子女監護權,您不可不知的事項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立達徵信社發現近年來越來越多離婚方面的問題,因為時代的變遷,離婚似乎也不再是一件不可為人所道之事,而因為大部分的人都沒有經歷過離婚,往往在碰上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是好。關於幼小的子女,不但擔心會在他們心上留下一個陰影,也會在意著監護權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為大家整理出了幾個關於監護權的問題,幫助大家更加釐清在面對這種事情,該如何做才是最好的。
一、爭取監護權時,需要聘請律師嗎?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
在還沒有離婚之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沒有協議的話,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又或者是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參考與判決。 所以在爭取監護權上面最好的方法是,請律師來簽署離婚協議,想要獨立監護,前提是另一方要先放棄監護權,而對方必須先簽署放棄所有監護權狀,才能重新約定由另一方監護。如果夫妻雙方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有異議,可請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定。
二、子女監護權一定會判給男方嗎?
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權上面,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自己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上面就可以了,如果協議不成,則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權的優勢較偏向於老公,因此許多婦女往往都會被限制而不敢輕易離婚。但隨著時代進步,公益團體對於政府的不斷施壓下,親權行使的法律條文在85年9月27日有了大幅更改,目前已經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新的法律保障了父母雙方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都能得到平等的地位,母親不再是訴訟中的弱者。在子女監護權的裁定上,法官會以子女的利益為最大考量,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考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記錄,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以此來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而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在監護權判定上的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