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強制與否是關鍵!!略誘和誘大不同

略誘罪

很多朋友(特別是未成年的小情侶),年紀輕輕就在一起,甚至可能嚐了禁果,對方家長知道了…氣不過,要告「和誘罪」或「略誘罪」,不少朋友對法律根本沒有概念,小小年紀就要進出法庭,心裡當然會慌。如果你有類似的困擾,別擔心,以下立達徵信社來為大家介紹。
首先是「略誘罪」跟「和誘罪」有甚麼不同呢?
從刑法法條來看: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人可能會想…根本就差不多吧!!不是只差一個字,以及刑期不一樣嗎?
通常判斷這兩者的差別,重點就在「手段強制與否」,略誘會涉及強暴、脅迫、不正當手段。像是利用身份、工作等其他東西來引誘對方。而和誘則是「徵得對方同意」。
至於到底有沒有同意呢?這立達徵信社也很難說,還是要看個案的當事人,而未成年者心性不定,一開始很堅定,後來可能會受監護人跟長輩的意思改口。所以情況就更複雜了。
至於一般的小情侶,因為幾乎很難涉及強迫、脅迫手段,通常會比較偏向和誘這塊,略誘的機會就很小了呢。

略誘罪不只是情侶,家人也可能成立?

至於甚麼情況會發生「略誘罪」呢?除了真的利用脅迫手段使未成年男女跟監護人失去聯絡外。實務上也發生過一起特殊的案例。
一對夫妻,太太是大陸配偶,兩人雖然育有一子,但個性差異,相處起來稜角愈多,之後雖順利取得台灣籍,但感情卻沒有好轉的情況。一日,陸配竟然直接把孩子帶回大陸。丈夫回來大驚失色,連忙報警。
最後檢察官認為女方帶走的孩子才五歲,沒有自主能力,所以該陸配最後是吃上了略誘罪。
所以略誘罪並不是「情侶」關係才可能發生。「家人」同樣可能發生類似的事情,特別是夫妻關係不好的案例,某一方為了氣對方而擅自把孩子帶走,殊不知這樣反而吃上刑責,所以關係不睦的夫妻要小心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