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監還是竊聽手機?先問問使用者的目的為何?

徵信調查好?還是手機竊聽好?這是很多人的疑問,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疑問呢?其實是手機竊聽收費有到「破萬」的,萬把塊的收費…其實已經跟一般徵信差不多了,安裝手機竊聽器收費、以及徵信社跟監收費…那一個比較能幫助委託人解決問題呢?立達徵信社以下為您比較。

◎目的為何?目的決定了徵信社辦事的方向,以及使用的手段,如果您只是想要一個明確的證據,讓自己心安、解脫,那其實兩者都是不錯的方式,我們確實也碰過客戶基本上不爭孩子、也不是很想要錢,就只是要一個「真相」,比起需要花人力的跟監,竊聽幾乎1~2天就能夠逮到對方的小辮子(當然,這時機要抓準)。

但如果今天是要上法庭對決,竊聽就完全沒有用了,就算把錄音拿到法庭上,通常在程序上就被打死,無論對方是不是真的偷腥,手機竊聽的東西都不能當作證據!!更遑論以這樣的方式勝訴。

◎整體性的了解-兩者的調查方式不同,對於資料的蒐集也有相當大的差異,如果是手機竊聽,對方又真的「金屋藏嬌」,通常只能知道雙方濃情密意的調情,或是要去哪吃飯,如果就「抓姦」而言,手機竊聽能聽到雙方激情時的錄音,但整體上不如抓姦在床的蒐證直接,加上現行犯的關係人人都有權利逮捕,加上警方、家人陪同的情況下,一但成功抓到對方,接下來不管談判、上法庭都有很大的籌碼。

◎兩者的風險不同-如果在別人手機裡安裝竊聽軟體,常常會觸犯「妨害秘密罪」、《電信法》。

如果是人員跟監甚至是衝現場,則常常會有「私闖民宅」、「妨害秘密」等問題,但是法律微妙的地方在於有些尺度要視現場的情況而定,如果當場蒐證且逮到,那通常法律會傾向於蒐證的一方(當然,不能太誇張的過激行為),老話一句,想要知道別的私密事,總也要付出一些代價!!

跟監還是竊聽手機?先問問使用者的目的為何?

販賣手機竊聽道具有刑責嗎?NCC跟法條爭議讓員警也為難

手機竊聽一定有法律問題,但如果是「販賣者」呢?這恐怕就是大哉問了,立達徵信社並非因為本身是徵信社就傾向賣方,而是…不少竊聽器確實是行於正途,像是觀察剛出生的寶寶,避免有甚麼生理異狀,或是幼兒在父母不在家時遭人欺負,檢警蒐證不提,通常有搜索票就表示其合法性。

外遇蒐證雖然有點走在法律邊界,但如果能說服法官自己為什麼要竊聽,通常會以「非無故」作為解套。

而販賣者如果善盡提醒之責,確實很難指責對方販售目的一定是作奸犯科,這也是近年來基層員警跟販售商都很傷腦筋之處。

這樣爭議的背後,其實就跟沒有統一的規範有關,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規範掃蕩,內容包含手機訊號遮斷器…等,不過微妙的地方在於…警方依照NCC規範調查,NCC卻回過頭表示「該器材無盜用、盜接他人電信設備」。

左右矛盾的情況下,大家都不知道如何處理,商家也很苦惱…自己店面一天到晚有警方來查,生意還要做嗎?

警方當然也吃不消,花警力調查結果NCC說不違法,店家不起訴的結果,就是回過頭來反告警方妨害名譽,雖然同樣以不起訴收場,但警方也不會太樂見這樣的情況。

事情的爭議最後都回歸《電信法》中,第56條特別提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實就隱含微妙的定義,如果是意圖犯罪,那製造或販賣這些工具當然是毫無疑問的犯罪,但如果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蒐證,恐怕就非「不法之利益」,這也是很多法官覺得需要考慮之處。

如果商家一開始就不是以「竊聽」為號召,反而是以保全、特殊情況的蒐證為宣傳,那確實就不是「不法利益」。

真的要說的話…大概違反NCC規範的行政罰鍰跑不掉,但不至於構成犯罪。

立達徵信社認為,如果要規範,就不只是「道具是否可販售」這樣簡單的層次,既然法官都認知到目前社會對於蒐證的需求,也意味著法條有更新的必要,從法條就明確規範那些情況「可以」蒐證,之後再由NCC等單位擬定一個合理的販賣規範,不然上下自己都喬不攏,又怎麼能讓民間販售者、警方能夠有明確的觀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