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不明是最大問題,在台灣販賣竊聽器材違反電信法嗎?

對於徵信或是相關產業而言,最苦惱的問題不是「如何做」,而是「規範的不明」,為什麼這樣說呢?

像美國的刑事蒐證有自己的《證據法》,雖然內容繁瑣,但該有的規範一樣不缺,同時隨著實務經驗不斷修正,但是台灣不同,僅有的幾條只零星出現在《刑事訴訟法》中,這表示甚麼問題呢?

這表示一定會在實務上碰到概念難以處理的問題,像是一個簡單的臨檢台灣警方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原則上警方如非當場碰到「相當性理由」(具備高危險性或是有明顯可疑的犯罪嫌疑),一般臨檢是不能要求民眾把皮包東西倒出來,頂多只能「拍觸」,但是台灣警方倒是常常堂而皇之的要求…本該是「相當性理由」下才能做得搜查。

當然,台灣警方的權力有時候被限縮得太小也是問題,在國外是不能對警調挑釁、辯解等情況,更遑論肢體的接觸,但我們常常可以看到台灣民眾一副「我是民眾我最大」的態度,如果這時候再徹底依照美國刑訴的原則,恐怕警員就算肯做,上頭是不是能頂住陳情、關說、投訴的壓力…也在未知之數呢!!

一個不涉及重大刑事問題的臨檢就有上述的爭議,更何況是其他司法的問題,對於徵信行業或是通訊行業而言,竊聽器材與竊聽器的使用,就成為這些行內者須戰戰兢兢面對的「風險」。有哪些問題呢?通常會有以下項目:

◎妨害秘密-在手機裡安裝竊聽器,或是在限定空間內安裝監聽器材,一但被發現都會吃上妨害秘密或電信法的問題。

法規雖然這樣規定,但在實務上常會面臨幾種狀況…一種是配偶如不用這些器材、或是雇請徵信社調查,偷情、劈腿等私密事幾乎無法察覺,如果只是錄音…法官未必會接納這樣的證據。

也不是每位通姦者都會笨到讓自己的信件、手機被枕邊人發現,換言之…法律的規範跟實務剛好衝突,徵信社拿錢辦事,當然只能「以身犯險」了。

◎電信法問題-不少器材行本身是不監聽的,只是單純販售商品,主要也是針對「反監聽」之類的道具,不過前陣子警方雷厲風行的掃蕩下,還是讓很多廠商被抓。

但大部分警方逮人的結果是…NCC認為這並不觸犯《電信法》,頂多是行政罰鍰,警方跟店家都很困擾…如果販賣此類道具不違法,當初幹嘛抓?

如果確定這些產品違法,又為什麼輕輕放過呢?

繞了一圈最後只是行政罰鍰,那又何必花那麼多心力呢?

店家也很困擾,自己又不是用這些道具去非法竊聽別人,而這些道具也未必是拿來竊聽,還是有不少民眾運用這些道具於正途。

說來說去…單位本身立場都不一致,小老百姓也只能做一天算一天了呢!!

規範不明是最大問題,在台灣販賣竊聽器材違反電信法嗎?

賣監聽手機犯法嗎?負責人無罪釋放

販賣監聽手機會被判刑嗎?立達徵信社搜尋資料時,倒是發現了一則有趣的判例,當事人是天衛偵防科技公司的負責人,販售的主要商品就包含了監聽功能手機,該手機會把相關訊息發給特定目標,包含簡訊、電話號碼、以及通知對方監聽通話內容。

加上當事人的公司確實查獲了監聽手機,儘管負責人一直辯稱自己並無販售「監聽手機」,但是法院不那麼想,依舊認定他有販售竊聽手機的事實。

但是法院考量的點不光是有沒有販賣,而是更關鍵的「手機竊聽器販賣是否違法電信法」,法院最後判負責人無罪,原因是:

◎男子販賣時不斷強調其合法用途,包含預防幼兒受到家暴、虐待;或是孩童上學時遭受霸凌等用途,法官認為這些用途確實合理,並非惡意窺探他人資訊,或是抱有不法意圖。跟法條中的「無故」不符。

◎《電信法》中,針對的是盜接電話、盜打電話的部分,而竊聽手機倒沒有這方面的問題,所以的確是沒有違反《電信法》。

誠然,2009的判例,至今已經有7年之久,《電信法》中間也經過不少的討論,實務界是否會依照這樣的判法也是一個問題。

徵信社無法改變大環境的氣氛,加上環境對徵信社不友善,法條也沒有改變的意思,只能盡力做好每一件案子,觸法風險…就當作是職業風險的一環來考量吧!!